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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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壢交簡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56號原告 詹家蓁 被告 李翊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4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翊傑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詹家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嗣因告訴人即原告於本院撤回刑事告訴,經本院以112年度交易字第439號判決不受理在案。茲因原告業已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28日訊問程序時當庭言詞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黃皓彥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宛軒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