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6號原告 葉明彥 訴訟代理人 葉禮榕 律師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呂明修 律師被告 林澤賓 訴訟代理人 林均霖 被告 林術暉
林術豊 林玉鳳 葉紘伸 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術淵 被告 林簡美純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祺元 律師被告 林永祥 受告知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經原告聲請更正,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中關於「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929.59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929.57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前開規定,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康閔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