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93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93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93585號債權人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林永堅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永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曾正光 債務人曾正光
賴品任賴月雲 0000000000000000
曾正吉 賴義淞 即賴春逢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查債務人之住居所在臺中市,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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