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29號原告 李奕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郁翔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7,0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