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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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440號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譓伊 律師被告乙○○
己○○丙○○(更名為 林寶 戊○○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庚○○壬○○原名 蔡佳豪 丁○○辛○○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陳慧珊法官賴恭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