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98號上訴人甲○○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寰實業有限公司因95年度勞訴字第98號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64,9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書記官詹貴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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