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18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
46號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協商成立。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並定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6法庭再開協商程序,被告乙○○、甲○○應遵期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刑事第6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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