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31號
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防火板股份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補償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柒萬陸仟叁佰叁拾肆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之十三及提高徵收後之標準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書記官詹貴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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