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28號原告台中縣大甲鎮公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 律師複代理人 陳明發 律師
黃錦郎 律師被告大甲牧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 律師複代理人 洪主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添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