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更(一)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63號上訴人 林華德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 律師
張勝傑 律師 黃雪鳳 律師上訴人 葉素菲 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 律師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 律師
陳溫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4月19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謀焰
法官李昆曄法官許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書記官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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