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37號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謝明憲 被告 薛人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民法第242條、第767條規定,請求被告應塗銷坐落澎湖縣○○鄉○○○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82建號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專屬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書記官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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