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24號原告 李美連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等如獲勝訴判決,約略可得之客觀利益價額若干(如欲向被告請求賠償之金額)?
三、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