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18號原告 李應梅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911,200元(其請求給付人民幣800,000元,以支付命令聲請狀到達本院之日即民國103年11月6日之臺灣銀行公告人民幣兌換新臺幣之匯率:1比4.889元換算,為新臺幣3,91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808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39,30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