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七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具保人乙○○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張世賢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琬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