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3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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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三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八六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子彈壹顆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三、經查前揭查扣之物品經送請鑑驗結果為口徑零點三八吋制式子彈,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通知書一份在卷可佐,是故上開扣押之子彈確屬違禁物無訛,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葉啟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威志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