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70號原告 陳麗棻 訴訟代理人 朱淑娟 律師複代理人 龔盈瑛 律師
楊靖儀 律師被告 黃靖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書記官曾秀鳳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70號原告 陳麗棻 訴訟代理人 朱淑娟 律師複代理人 龔盈瑛 律師
楊靖儀 律師被告 黃靖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書記官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