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7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胡祐彬 被告 陳易成 被告 薛貴全 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欄編號2關於「小港區」記載,應更正為「三民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書記官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