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69號聲請人 陳俊榮 相對人 周文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修正前民法第87
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而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此觀諸民法第1147條、1148條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9年6月26日向第三人陳 李愛玉 借款新臺幣(下同)35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89年10月3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額350萬元之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嗣第三人 陳李愛玉 死亡,聲請人陳俊榮依法繼承其財產上之權利義務,並於103年11月6日辦理登記完畢。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新北市│淡水區│水梘頭│社厝坑│169│建│1746│1/84││├─┼───┼────┼────┼────┼────────┼─┼──────┼────┼──┤│2│新北市│淡水區│水梘頭│社厝坑│185-2│田│1411│1/5││├─┼───┼────┼────┼────┼────────┼─┼──────┼────┼──┤│3│新北市│淡水區│水梘頭│ 鄒厝崙 │154│建│1397│1/25││├─┼───┼────┼────┼────┼────────┼─┼──────┼────┼──┤│4│新北市│淡水區│林子││1051-7│林│873│1/25││├─┼───┼────┼────┼────┼────────┼─┼──────┼────┼──┤│5│新北市│淡水區│林子││1059-1│田│1154│1/25││├─┼───┼────┼────┼────┼────────┼─┼──────┼────┼──┤│6│新北市│淡水區│林子││1059-2│田│3739│1/25││├─┼───┼────┼────┼────┼────────┼─┼──────┼────┼──┤│7│新北市│淡水區│林子││1059-3│林│2735│1/25││├─┼───┼────┼────┼────┼────────┼─┼──────┼────┼──┤│8│新北市│淡水區│林子││1076-1│旱│1329│1/25││├─┼───┼────┼────┼────┼────────┼─┼──────┼────┼──┤│9│新北市│淡水區│林子││1076-2│旱│1188│1/25││├─┼───┼────┼────┼────┼────────┼─┼──────┼────┼──┤││新北市│淡水區│林子││1077-1│建│451│11/525││├─┼───┼────┼────┼────┼────────┼─┼──────┼────┼──┤││新北市│淡水區│林子││1090-4│林│179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