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62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陳碧丹 被告錦順興實業有限公司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智義 被告 胡添正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