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12號原告 高進丁 被告 陳良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080元(記算式:公告土地現值5,600元/平方公尺×主張之通行土地面積16.8平方公尺),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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