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30號被告 呂宗岳 義務辯護人 鍾秀瑋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宗岳自民國一0三年十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呂宗岳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勾串證人及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規定,自民國103年7月1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呂宗岳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認被告羈押原因仍存在,為確保被告日後之審判、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10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李怡蓉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書記官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