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959號原告 翁玉真 原告與被告 曹富程 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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