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720號原告 謝秀真 原告與被告 吳葦樺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