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原金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43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諾亞

指定辯護人陳世昕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7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諾亞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連庭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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