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9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982號

原告 黃泳淇

訴訟代理人 胡筠筠

被告 郭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7月9日上午10時整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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