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簡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竹簡字第199號原告 葉文宗 被告 陳睿谹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原告應收受通知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2,084元,該通知已於民國
108年6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