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簡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簡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竹簡字第199號原告 葉文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睿谹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壹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貳仟零捌拾肆元(52,0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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