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3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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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八號
聲請人丙○○
乙○○甲○○相對人丁○○法定代理人戊○○法定代理人 林振成 右聲請人就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柒佰玖拾壹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三三號及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九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慧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七千零八十元│訴訟標的金額七十萬七千八百十八元│├────────┼──────────┼────────────────┤│第一審送達費用│三百七十二元││├────────┼──────────┼────────────────┤│第二審裁判費│七千五百零三元││├────────┼──────────┼────────────────┤│第二審送達費用│七百元││├────────┼──────────┼────────────────┤│本件程序費用│一百三十六元││├────────┼──────────┼────────────────┤│合計│一萬五千七百九十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