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025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025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0251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貳仟壹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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