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三八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一六二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犯傷害致死罪,經本院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一0三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四八八0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王明宏法官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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