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89年度鳳簡字第116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鳳簡字第一一六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確認被告就其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貳紙之票據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執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貳紙,已經本院八十九年度票字
第一四二七六號為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惟該貳紙本票均非原告所簽發,故起訴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
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二、關於「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如被告主張其法律關係存在時,應由被告負舉
證責任。」有最高法院四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七0號判例要旨可以參照;因此,本
件原告若否認該本票債權關係存在時,自應由被告就債權存在之事實,負舉證責
任。
三、經本院當庭諭知原告書寫本票上所記載之地址,發現原告所書寫之筆跡經核對與
系爭本票發票人之字跡,其字體形狀與運筆間,以一般人肉眼觀察,大有不同,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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