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豐小字第六三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張榮峰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一、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零伍元自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廿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廿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貳拾参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二、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於中華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五月廿九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並持用原告核發之救急現金卡,自八十九年五月卅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十六日止
,共計動用借款未歸還部分為二萬六千二百零五元,連同己發生之利息四百五十九元
,爰依法請求。
三、理由要領
被告積欠該借款未返還之事實,業經原告之代理人張榮峰當庭結證無訛,並有小額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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