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86號原告 黃瑞文 訴訟代理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沈政雄 律師被告 傅素慎 訴訟代理人 許世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臺北市○○區○○○路○號及七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巷○○○弄○號及七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