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4號聲請人 陳美惠 代理人 張世興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麗美 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5號返還遺產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七年度訴字第十五號返還遺產事件中華民國一○八年十月三十日、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07年度訴字第15號返還遺產事件,因相對人對聲請人就兩造在法庭上之攻防陳述,提出刑事妨害名譽之告訴,而聲請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108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在法庭上之實際陳述內容已不復記憶,為回憶明瞭當時陳述內容,據此,爰聲請交付該事件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5號返還遺產事件之當事人即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書記官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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