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抗字第8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抗字第8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82號抗告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間監獄行刑法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3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4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3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109年1月21日以108年度救字第285號裁定駁回,本院另於同年2月11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2月20日送達,此有本院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抗告人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憑。依前述規定,其抗告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忠仁
法官吳坤芳法官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又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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