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光明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光明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本件被告劉光明因搶奪案件,前經本院裁定羈押迄今,茲因被告另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毒聲字第1026號刑事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有執行觀察、勒戒之必要,經本院同意被告先予執行觀察、勒戒,被告原羈押原因應於執行觀察、勒戒時消滅,執行指揮書執行日期始於103年5月2日,是被告之羈押原因已於同日消滅,自應依職權撤銷本件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