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7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麗華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01年度偵字第11509號),聲請人聲請專科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借據上偽造之「 郭蕙諄 」、「 郭彥宏 」之署押貳枚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麗華涉嫌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101年度偵字第11509號),惟查該案中卷附借據上「郭蕙諄」、「郭彥宏」之簽名各1枚,係被告所偽造,業據被告自承在卷,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亦有明文。經查,被告林麗華所犯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150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而卷附借據上「郭蕙諄」、「郭彥宏」之簽名,係被告偽造之署押,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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