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8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8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8884號債權人 張焌彥 住臺中市○○區○○路○○○巷○○號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永哲劉雪貞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於狀尾蓋有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
㈡債權人如係向債務人請求連帶給付,應具狀表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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