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073號
原告 蔡家榆
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 律師
複代理人 張致銓 律師
被告 蔡妙玲
兼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廖鳳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073號
原告 蔡家榆
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 律師
複代理人 張致銓 律師
被告 蔡妙玲
兼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