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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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796號原告 黃忠 律師即鎗銘實業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被告甲000000
0、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柒萬零捌佰零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貳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柒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華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