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690號聲請人 楊家榮仲翔企業有限公司以上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內載明破產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破產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破產標的價額即聲請人之積極財產價額,並按破產標的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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