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選任辯護人 楊長岳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97年度桃簡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胡芷瑜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