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秩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北秩字第8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林立騰
被移送人   邱晉
被移送人   李承龍
被移送人   朱克陸
被移送人   楊思聖
被移送人   李海倫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6年3月21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0630231700號移送書移
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立騰、朱克陸藉端滋擾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各處罰鍰新臺幣叁
仟元。
邱晉芛 、李承龍、楊思聖、李海倫不罰。
事實及理由
被移送人林立騰、朱克陸部分:
㈠被移送人林立騰、朱克陸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106年2月27日上午11時許。
⑵地點:臺北市○○區○○○段○○○號3樓(台大校友會館)

⑶行為:藉端滋擾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㈡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現場蒐證光碟及照片。
⑵經警察當場查獲。
㈢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第1項。
被移送人邱晉芛、李承龍、楊思聖、李海倫部分:
㈠移送意旨略以邱晉芛、李承龍、楊思聖、李海倫藉端滋擾公
眾得出入之場所,以撒紙張、呼口號之方式藉端滋擾中研院
副研究員 陳儀深 之天猶未光新書發表會現場,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規定云云。
㈡經查,依筆錄、現場蒐證光碟及照片,被移送人邱晉芛、李
承龍、楊思聖、李海倫並無藉端滋擾之行為,與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68條第2款規定之要件有間,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
足資證明移送人邱晉芛、李承龍、楊思聖、李海倫有何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非行。
㈢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第2項。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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