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竹東小字第1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楊朝舜
被 告 楊鍾平
黃翠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2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柒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書記官周育瑜
附表:
┌─────┬────────────┬────────────┐
││應付之利息│應付之違約金│
├─────┼────────┬───┼────────┬───┤
│本金│起迄日│年利率│起迄日│年利率│
│(新臺幣)│││││
├─────┼────────┼───┼────────┼───┤
│499元│107年6月1日起至│1.15%│107年7月1日起至│0.115%│
││107年11月26日││107年11月26日││
├─────┼────────┼───┼────────┼───┤
││107年11月27日起│4.16%│107年11月27日起│0.416%│
││至清償日止││至107年12月31日││
│├────────┼───┼────────┼───┤
││││自108年1月1日起│0.832%│
││││至清償日止││
├─────┼────────┼───┼────────┼───┤
│1,132元│107年6月1日起至│1.15%│107年7月1日起至│0.115%│
││107年11月26日││107年11月26日││
├─────┼────────┼───┼────────┼───┤
││107年11月27日起│4.16%│107年11月27日起│0.416%│
││至清償日止││至107年12月31日││
│├────────┼───┼────────┼───┤
││││自108年1月1日起│0.832%│
││││至清償日止││
├─────┼────────┼───┼────────┼───┤
│1,868元│107年5月1日起至│1.15%│107年6月1日起至│0.115%│
││107年11月26日││107年11月26日││
├─────┼────────┼───┼────────┼───┤
││107年11月27日起│4.16%│107年11月27日起│0.416%│
││至清償日止││至107年11月30日││
│├────────┼───┼────────┼───┤
││││自107年12月1日起│0.832%│
││││至清償日止││
├─────┼────────┼───┼────────┼───┤
│2,228元│106年5月1日起至│1.15%│107年6月1日起至│0.115%│
││107年11月26日││107年11月26日││
├─────┼────────┼───┼────────┼───┤
││107年11月27日起│4.16%│107年11月27日起│0.416%│
││至清償日止││至107年11月30日││
│├────────┼───┼────────┼───┤
││││自107年12月1日起│0.832%│
││││至清償日止││
└─────┴────────┴───┴────────┴───┘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