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362號

原告 葉佐松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定圈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本件係聲明請求被告拆除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地上物,並返還所占用土地;而該筆土地111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800元,上開地上物所占用面積則約為119平方公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可先核定為214,200元(計算式:119*1,800=214,2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書記官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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