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聲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聲字第101號

聲請人 羅民宗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小字第2221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本院104年度重小字第2221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判決確定後,聲請人已一再向一道彩虹田園小城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說明案件相關疑點,卻仍有他人不願善罷甘休,未免光碟逾期遭銷毀及確認開庭內容證明聲請人所述無誤,聲請自費交付上開期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小字第222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被告,固屬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系爭事件已於105年2月22日判決確定,有系爭事件資料可佐,聲請人遲至111年6月23日始聲請交付上開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顯已逾前開規定之6個月期限內,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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