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字第39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9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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