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字第39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9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