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字第375號
原 告 丁○○
原 告 甲○○
原 告 乙○○
號
被 告 丙○○
3號
右原告與被告丙○○間因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