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8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王加昇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經核本件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債權讓與證明書載明「債權金額係包括截至民國100年8月31日止,債權讓與人就本金餘額、違約金、相關費用,以及本債權轉呆日前,債權讓與人已按本金計算並向債務人請求,惟仍未獲清償之利息在內」,故聲請人以債權讓與證明書上之債權金額請求計息,顯有複利請求之虞,故請釋明得以新臺幣(下同)40,318元、46,498元為計息金額(即本金)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帳務明細(可看出本金金額)。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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