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87號原告 鄭月娥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
洪珮菱 律師上列當事人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肆佰玖拾 肆萬叁仟伍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書記官王嘉蓉